体检及考察
(一)体检
1.体检在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2016〕140号)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承担。
2.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经查实后给予不予聘用的处理;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其他作弊行为的,取消应聘资格。应聘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自动放弃。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只能进行1次复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二)考察
按照招考简章要求和城市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候选人条件开展考察工作,重点考察入围体检考察人选有无违法、违纪、失信等情况,是否存在不得或不宜担任城市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