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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岗位编制,如何解决

华图教育 | 2020-03-30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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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时可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一般安置到什么单位、是否带有编制等问题,是大家比较关注的。

目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主要安置政策依据为《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关于深入贯彻<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扎实做好退役士兵 安置工作意见 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熟悉了这几项政策规定,对接收安置单位及岗位就比较清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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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接收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单位来说,随着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不断完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私营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譬如,《兵役法》第六十四条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依照本法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同时还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其次,《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条明确,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与此同时,第三十四条还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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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1日施行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明确,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严格落实中发〔2016〕24号文件要求,确保“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要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年度接收计划,每年4月底前主动报送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计划落实。不得提供濒临破产或生产有困难的企业岗位以及与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同一地区(设区市)的岗位给退役士兵。

另外,去年由退役军人事务部牵头协调,央企也开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从退役军人事务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中披露的, 目前国资委监管的96家和财政部监管的27家财政金融类共计123家中央企业,在党和国家政策指引下主动承担国防义务,每年按照新招录用工的5%招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且中央企业岗位不计入属地提供的岗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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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于国家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是否带有编制呢?上述文件中,并没有明确编制事宜。不过,有明确接收安置单位不可逾越的“红线”:

《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文件,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也明确,“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出台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措施,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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