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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好颍泉区就业创业促进工程,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20〕4号)等规定,2024年颍泉区面向社会从就业困难人员中招聘公益性岗位70名(详见附件1),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坚持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
二、招聘计划
岗位表附后。
三、报名条件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
(1)零就业家庭成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3)长期失业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8)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9)公安机关在职民警和因公牺牲民警配偶,子女符合《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阜阳市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距离法定年龄退休不足5年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四、报名方式
申请公益性岗位人员同开发公益性岗位单位对接,提交相关材料和证件。
五、报名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近期1寸免冠照片两张;
(2)《颍泉区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见附件2)两份;
(3)本人已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未认定就业援助对象的人员可通过户籍所在地社区或社保所申请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4)岗位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公益性岗位薪酬待遇
1.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人员不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1870元/月)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个人岗位补贴:按照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区财政按季度直接拨付至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账户。
七、其他事宜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就业困难人员连续3次拒绝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托底性安置岗位的,或者3次因个人原因被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停止其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政策咨询电话:0558-2265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