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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哈工大苏州研究院招聘高层次人才公告

未知 | 2024-11-22 16:29

附件下载:

附件:专业技术类岗位申请表

哈工大苏州研究院是哈尔滨工业工大学在长三角地区唯一的综合性研究院,由苏州市、吴中区、哈工大共同建设,研究院依托苏州市经济、区位、生态、政策等开放优势和哈尔滨工业大学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国际合作等方面办学优势,布局建设航空航天、机器人及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信息通信、金融科技等领域的七大创新研究中心,打造高水平产教融合人才培养基地、产业创新孵化平台和国际交流合作平台。

哈工大苏州研究院现面向社会公开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岗位为科研岗(哈工大苏州研究院官方网址:https://sri.hit.edu.cn/cpyc/list.htm),工作地点在哈工大苏州研究院(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苏旺商务中心),录用后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享受校区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符合“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事业编制周转池”条件的,审批通过后,按相关要求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1.岗位名称

科研岗

2.招聘团队

自主无人系统及智能装备团队、数字孪生与具身智能团队、极端制造团队

3.研究方向

(1)自主无人系统及智能装备团队:通用智能多维融合感知技术、高端智能装备装配测试一体化技术等方向;

(2)数字孪生与具身智能团队:基于元宇宙的工业安全监测、虚实联动的VR文旅平台、大模型和具身智能相关技术;

(3)极端制造团队:高端焊接材料、极端材料扩散焊/钎焊精密连接、真空激光智能焊接、高能密度能场熔丝增材制造、水导激光精密加工。

4.岗位职责

(1)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工程应用研究和技术研发任务;

(2)承担重大平台、重大工程建设任务;

(3)承担成果转化等任务,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取得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根据需要承担一定量的教学和学生指导任务;

(5)完成与研究院商定的其他职责。

二、资格条件

1.任职要求

(1)具有良好的学术背景和较强的发展潜力,已取得突出的研究成果;

(2)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

(3)曾从事的研究方向与科研团队研究方向相符;

(4)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习能力、团队协作能力、沟通表达能力。

2.专业要求

(1)自主无人系统及智能装备团队:航空航天、机电一体化、智能感知、人工智能和计算机等相关专业背景和研究经验;

(2)数字孪生与具身智能团队:人工智能和计算机等相关专业背景和研究经验;

(3)极端制造团队:焊接、材料相关专业背景和研究经验。

3.其他要求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具有正高职称者不超过55周岁,具有副高职称者不超过45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40周岁。

三、报名与资格初审

1.报名方式

请应聘者参照招聘公告有关要求,下载并填写《专业技术类岗位申请表》(见附件),12月15日前将申请表、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资料发送至哈工大苏州研究院行政事业部hrhitsri@hit.edu.cn。邮件标题及申请表、简历命名格式为“应聘岗位+团队-姓名-最高学历-毕业院校与专业”,例如“飞行器总体布局岗+张三+博士+哈尔滨工业大学航空航天专业”。

2.资格审查

哈工大苏州研究院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在研究院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

四、考核方式及组织

1.哈工大苏州研究院组织相关学科教授专家对通过简历初筛申请人进行面试,专家评委对其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进行评审打分,按照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根据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形成推荐人选意见;

2.推荐人选上报哈工大苏州研究院执行委员会审定批准。

五、体检和考察

1.体检工作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拟聘用人选,当场(当日)复检项目,由体检机构直接进行当场(当日)复检;非当场(当日)复检项目,拟聘用人选可在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怀孕拟聘用人选X光等项目暂不检查,孕期结束再完成体检。

2.对体检合格人员由招聘单位组织考察,考察标准参照苏州市公务员招录考察相关要求进行。因拟聘用人选体检、考察不合格或主动放弃等原因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招聘单位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并将有关情况按规定备案。录用后(录取通知书开出之日起)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六、公示和聘用

拟聘用人员名单经研究院确认,在哈工大苏州研究院官方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人员,办理录用手续。

七、纪律与监督

本次招聘工作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回避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八、本《公告》由哈工大苏州研究院负责解释。

哈工大苏州研究院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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