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工学院位于吉林省吉林市,是国家“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CDIO工程教育联盟成员单位,入选吉林省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应用型)A类名单。吉林化工学院的前身为创办于1951年的吉林机电技术学校,1958年正式建院。原隶属化工部,于2001年划归吉林省人民政府。2013年,吉林航空工程学校整体并入吉林化工学院。截至2023年9月,学校有龙潭、双吉、丰满3个校区,总占地面积115万平方米;设有13个教学院(部),硕士授权一级学科4个、专业硕士授权专业6个,本科专业53个,高职专业18个;有在校生1.7万人。
因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公告共招聘合同制专业技术岗位教师44名。具体招聘岗位及条件详见《2023年吉林化工学院公开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岗位及其资格条件一览表(3号公告)》(附件1)。
二、报名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11月8日至2005年11月8日期间出生)、2023年12月31日前毕业的普通高校、科研院所硕士研究生。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202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不受年龄限制。
(二)岗位条件。
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详见附件1。
(三)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报考,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并提供同意报考证明。
2.在职人员报考,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提供同意报考证明。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2.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考试组织部门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3.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4.在读的非2023年毕业生(2024年1月1日后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考生不视为2023年毕业生);
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五)回避。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所有参与方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的特定关系人需要回避的,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执行。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方式。
报名由吉林化工学院人事处受理,采取电子邮件报名方式进行,报名电子邮箱详见附件1。
(二)报名时间。
2023年11月17日上午9:00至11月19日下午16:00。
(三)报名要求。
1.报名者须填写《2023年吉林化工学院公开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并提交身份证、本硕毕业证、本硕学位证、资格证等岗位需求的材料及近期(6个月内)正面1寸免冠照片。其中报名前尚未毕业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由本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规定的材料外,还要提交国家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以上材料均须提交扫描件。
2.报名材料须在规定报名时间内严格按要求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逾期不再受理。考生请将报名表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扫描件统一存入一个文件夹,每样材料做好命名,将文件夹打包压缩发送至指定邮箱。该文件夹命名及发送邮件标题的格式为“招聘单位+招聘岗位+考生姓名”,如:吉林化工学院英语教师张三。报名人员须在面试前资格复审时提供相关证件原件。
3.报考人员应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本人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4.每名考生只允许报考一个岗位,资格审查通过后不能再改报其他岗位。因错报信息而影响资格审查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5.请考生确保报名时所留联系电话畅通,以便通知有关事宜。
(四)资格审查。
由学校成立资格审查小组,依据招聘岗位设置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其中,专业条件主要依据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1年)》《研究生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22年)》(2023年整理)以及综合参考“研招网—专业知识库”等相关目录审核,目录未涵盖的专业,根据实际情况由有关方面共同研究确认。
资格审查结果于报名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考生登陆学校人事处网站自助查询。报名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未查询到资格审查结果的考生,请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与学校人事处主动联系,否则因此影响考生应聘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五)开考比例。
本次公告各岗位均不设开考比例。
四、招聘考试
考试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和面试方式待报名结束、资格审核后由学校另行通知。
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当场打分,满分100分,及格线为60分。为保证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本次招聘所有教师岗位均设置一般聘用控制分数线,分数为65分。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教师岗位应聘人员面试成绩在及格分数线以上但未达到一般聘用控制分数线(即:面试成绩在60-65分之间)的,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列为拟聘人选,结果报省教育厅和省人社厅备案。
面试前,由学校资格审查小组对参加面试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复审。资格条件复审时,面试人员应按照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未颁发学历学位证的,持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岗位需求的其他材料原件。经复审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
本公告同一岗位报名人数超过一个工作日面试人数最大值(一般为50人)时,视情况对报考该岗位考生进行两轮面试或加试等方式确定最终面试资格人选。进行两轮面试或加试的岗位,最终面试资格人选依据招聘计划按首轮每组面试或加试成绩1:5确定。取得面试资格的人选按规定程序参加最终面试,其首轮面试或加试成绩不作为总成绩计算权重,考生成绩以最终面试成绩为准。考试成绩在吉林化工学院人事处网站上进行公布。
五、体检与考察
面试结束后,在考试成绩达到及格线(或聘用控制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如考生考试成绩相同的,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符合优先聘用条件的优先聘用(如在我省参军入伍并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在其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等);没有符合优先聘用条件的,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并结合学校实际用人需求情况确定。
体检合格的考生,由学校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考察并进行心理筛查。体检、考察、心理筛查不合格的,取消拟聘人选资格,然后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递补;如需递补的,则从考试成绩达到及格线(或聘用控制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生在体检、考察、心理筛查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重要病史或违法违纪情况等导致体检、考察、心理筛查结果不实的,取消拟聘用资格。
六、公示
经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在吉林化工学院网 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聘用
(一)对公示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递补;需要递补的,从报考同一岗位考试成绩在及格线(或聘用控制分数线)以上且体检、考察、心理筛查合格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聘用。
(二)拟聘用人员审批聘用时均须提供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未能提供的取消聘用资格。被聘用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并计算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三)在办理聘用手续前自动放弃的人员,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递补;需要递补的,从报考同一岗位考试成绩在及格线(或聘用控制分数线)以上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在职人员报考的,在办理聘用手续时无法与原单 位依法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视为自动放弃拟聘人选资格。
(四)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经学校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办理入职手续。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聘期3年。聘期内考取博士,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博士学历学位且符合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落编条件的,办理落编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博士学历学位,但不符合落编条件的,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参照在编人员管理。聘期内未考取博士的,聘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
八、工资待遇
合同制聘用人员,根据工作岗位,薪酬不低于省内高校合同制人员工资平均水平。
九、注意事项
凡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证件审核、考试、体检、考察、心理筛查、报到等情况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考生不符合招聘资格条件或弄虚作假骗取应聘资格的,均取消应聘资格,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对于公开招聘过程中应聘人员、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十、信息发布及政策咨询
吉林化工学院网站(http://www.jlict.edu.cn)和吉林化工学院人事处网站(http://rsc.jlict.edu.cn/)为本次公告(含补充公告)的发布网站和此次公开招聘的工作网站,有关招聘事项及各种通知等信息,均通过工作网站进行发布,请考生注意查询。
报名、政策咨询、监督举报电话详见附件1中“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一栏。
(一)吉林化工学院电话:
0432-62185633(人事处)
0432-63083350(纪检监督)
(二)主管部门电话:
0431-88905321(吉林省教育厅人事处)。
此公告如有未尽事宜,请关注补充公告。
十一、其他事项
本公告由吉林化工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