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在学习公基法律的过程中,免不了学习宪法的知识点,其中比较头疼的是国家机构,而国家机构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的职责划分是比较容易混淆的,今天就对全国人大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中关于其他组成人员如何产生的问题做一个梳理,而一些常考的点,大家跟着主讲老师的节奏自然能够掌握。
首先是国务院,“主席提名定总理,总理提名定其他”,指的是全国人大在开会期间可以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再由总理提名决定其他组成人员,这个倒是对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有个大概的印象,但是各个地方考情不一样,当地出题简单的话自然够用,但是“卷”的社会,“卷”的出题人,知识点可能会考的更细,自然自己也要“卷”起来。
先看宪法的规定:
宪法第六十二条:(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全国人大职权)
宪法第六十六条:(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通过对照可以看出,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里面少了两个主体,即国务委员和副总理。说明国务委员和副总理只能在全国人大在开会期间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再由全国人大来决定产生。而国务院各个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行长)都有两种产生方式,即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总理提名交由全国人大决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常决定。
接着是中央军委副主任:
宪法第六十六条:(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全国人大职权)
宪法第六十七条:(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所以中央军委副主席也有两种方式产生。开会期间,中央军委主席提名交由全国人大决定;闭会期间,全国人常决定。
综合以上宪法规定,可以有两种产生方式的是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以及中央军委副主席(常考),而国务院副总理和国务委员则只能由总理提名交由全国人大决定产生。
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家监察委的其他组成人员(如最高院副院长、最高检副检察长、国家监察委的副主任等)则只能交由全国人常决定产生。
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国家机构里面的其他组成人员产生方式相对考察不多,因此大家在学习的过程中应该着重记忆易考点,同时也要兼顾一些偏难点。
我们通过一道简单的题目进行运用:
以下国家机构组成人员既可以由全国人大,也可以由全国人常决定的是()
A.国务院副总理B.国务院各个部长
C.中央军委副主席D.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答案: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