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未遂概念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二、犯罪未遂特点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例如,开始实施杀人行为时就是故意杀人罪的着手,开始窃取公私财物时就是盗窃罪的着手。“着手”是犯罪预备形态与犯罪未遂形态的区分标准之一。
那么“着手”的判断标准简而言之就是,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①现实:危险现实存在。如果我拿未装有子弹的玩具枪瞄准朋友,开玩笑说要杀他,基于是玩具枪并且未装有子弹,瞄准朋友对其人身利益压根不会造成现实的危险,因此不能称之为着手。
②紧迫:危险具有紧迫性。比如我最近比较拮据,走在路上准备盗窃路人的财物,那么仅接近财物或物色财物不算着手,而将手伸向财物之时,财物马上会丧失在被害人控制之下,岌岌可危,这才能视为着手。
③直接: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比如我要枪杀仇人,子弹上膛扣下扳机还不算着手,必须瞄准对方,对仇人的生命利益造成直接威胁才能算着手。
综上所述“着手”的判断标准即为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2)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分子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
①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即某种事实使犯罪分子认为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从而被迫停止犯罪。例如行为人正在他人住宅内实施抢劫。忽然听到警车声音以为是警察来抓自己便被迫逃离现场,即使该车并不是警车或者虽然是警车,但并不是来抓行为人的,但由于行为人认为自己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仍然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成立抢劫未遂。
②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即某种情况使行为人在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或者不可能造成犯罪结果。例如行为人正在实行犯罪时被第三者发现而制止。
③抑止犯罪结果的原因,即行为人已将其认为应当实行的行为实行终了,但意外情况阻止了结果的发生,例如行为人将被害人打昏后拖入水中,以为被害人必死无疑,但是适逢路人将被害人救活。
(3)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指故意犯罪未既遂,即指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或放任的、实行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侵害结果。通常具体表现为没有发生犯罪既遂的结果,但这绝不意味着凡是发生了危害结果的都是已经得逞,因为犯罪行为的性质不同,犯罪既遂结果的类型就不相同,同样的结果相对于此罪而言是构成要件的结果,但对于其他罪而言可能就不是构成要件的结果,比如说伤害结果相对于故意伤害罪而言是构成要件的结果,但相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还不是构成要件的结果,因此在造成了伤害结果的情况下相对于故意伤害罪而言已经既遂,但相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他只成立未遂。
其判断基准是弗兰克公式“欲达目的而不能”,想实施犯罪,但不能继续犯罪。
三、犯罪未遂处罚原则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于未遂犯已经实施了“着手”行为,所以原则上不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