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4日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简称:新民讼证据规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后的新民诉证据规定有何“新意”,让我们一睹为快。
一、对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予以认定
新民讼证据规定明确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呈现形式,并对电子数据的范围作了详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完善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
书证提出命令,一般是指法庭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命令持有书证的另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提出书证,把法庭发出的这一命令成为书证提出命令。
新民讼证据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供书证名称和内容、需证明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及应提交该书证的理由。同时规定了控制书证方必须提供书证的情形。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有权依法决定是否责令控制书证方的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上述书证还应包括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新证据规定明确,如控制书证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人民法院可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三、完善“自认规则”
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在我国,自认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必须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②是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③与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一致,④是一种于已不利的陈述。
新民讼证据规定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进行了完善,适当放宽当事人撤销自认的条件,并对共同诉讼人的自认、附条件自认和限制自认作出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四、修改了无需举证的证据应附加条件
新民讼证据规定的实施,使人民法院无需举证即可作为裁判证据的几类事实更易于被推翻,法庭审理过程将更接近于事实真相的披露。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例·多选】2019年10月14日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列符合新民诉证据规定的有( )
A. APP用户注册信息、个人发布的微博、微信群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B.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电子数据,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的不可以提供复制件
C.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将所有书证提交人民法院
D.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A项,新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①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③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④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⑤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故A项正确。
B项,新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故B项错误。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根据新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的情形有:①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②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③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④账簿、记账原始凭证;⑤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所以,人民法院的“书证提交命令”是申请制的,控制书证方必须提供书证的情形也是法定的,并不是所有书证都必须提交人民法院。故C项错误。
D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故D项正确。
因此,本题选择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