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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行政许可考点解析

华图教育 | 2017-04-20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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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行政许可考点解析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 许可法定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许可的规定一律公开,不公开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应当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可以不公开。

3、 高效便民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 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行政相对人有陈述圈、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获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5、 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行政许可的类别

1、 普通许可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例如,游行示威的许可,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的许可。

2、 特许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例如,矿产资源开发的特许经营。

3、 认可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例如教师资格证,医师资格证。

4、 核准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例如电梯安装的核准,食用油的检验。

5、 登记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例如工商企业注册登记。

6、 其他

三、行政许可的排除情形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 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 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四、行政许可的设定

经常性行政许可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必要时可由国务院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临时性行政许可可以由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行政许可设定的注意事项:上位法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下位法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上位法已经设立行政许可的,下位法可以在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五、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申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的方式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在申请中应当如实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2、受理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要求便利当事人,及时告知当事人申请结果。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审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出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听证

行政许可的听证可以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也可以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举行。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按照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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